也就是说,与地理名称相结合的特定产品名称在我国历史上和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客观真实存在,真实反映在社会公众的观念中,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接受度和较高的知名度,能够体现出特定的商誉。
许崇德教授的发声不仅在当时振聋发聩,在当下香港局势稳定的关键节点也发人深省。许崇德教授认为,基本法的原则、精神主要是:第一,坚持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原则。
他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解决台湾地区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策略历经变化:1949年至1955年,党和政府采取领导人民解放战争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策略。因此,重温许崇德教授对一国两制相关论述,有助于纠正各种不正确的认识。自1978年始,随着中美宣布建立外交关系,台湾海峡局势发生了历史性转变,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更具可能性。来源:《许崇德论基本法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关系到国家统一的一国两制方针也不例外。
许崇德教授以法兰西第四共和国为例,有力地论证了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对政局稳定的意义。当处理事务时法律冲突发生了,我们应该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加以调整呢?宪法是根本法,凡属中国的领土和公民都应该遵守宪法。这也是论战中的反方所说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
否则,如果只有证据事实才是证据的话,那么非证据和伪证(还有非法证据)之间的差别就无法显现,从不知真假的证据材料到必然为真的证据事实之间的认知性推论(可采性证明)的过程也无法得到恰当的说明。同时也可看到,从关于证据材料的事实命题到证据事实的推理并非总是必然的,很多时候取决于隐含前提的可靠性。所以《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才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司法裁判中的事实的概念具有多重性。
作者称这一点为有关事实命题的真实性宣称或真之承诺。(三) 小结: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 即便我们同时在广义上理解证据和事实的概念,它们之间也至多存在部分叠合关系:广义上的证据包括证据材料和证据事实,而广义上的事实包括证据事实(被证明的事实)、被认定的事实和被推定的事实,以及案件事实。
1.根据证据法进行的认知性/评价性推论 根据证据法进行的认知性推论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证据事实到案件事实的推导具有认知上的可废止性。之所以说这是一种评价性关联,是因为推定特定案件事实的目的在于对证据事实赋予法律上的评价(违法、犯罪),进而赋予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罚、刑罚)。这些都是以不同形式存在于特定时空中的客观实体。进入专题: 证据材料 证据事实 案件事实 论证结构 。
摘 要:在近年来学界发生的一场跨学科论战中,双方围绕事实的概念、证据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关系等核心争点展开论辩。当然,作出本体论承诺不必然以赞同本体论的事实概念为前提,因为我们也完全可以将这种本体称为实情实在或真相。描述性不确定概念可以通过认知标准的清晰化来明确其内涵,属于认知的对象。这里的事实既可以被理解为认识论意义上的案件事实,也可以被理解为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相(事实只是它的另一种未必准确的说法)。
所以,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指的就是这种案件事实或要件事实。这场论战也触发了笔者对这个熟悉(因为时常遇到)而又陌生(因为未曾深究)的主题的反思。
只有具备有效的法律前提与可靠的事实前提,两者相结合得出的裁判结论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无论包含法律评价的事实命题(张三与李四的交易显失公平)是仍停留于事实问题的领域,还是已进入法律问题的领域,在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可能被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价值判断无论如何是必要的。
虽然陈波否认双方之间关于事实的分歧只是语词之争,但应该看到的是,双方的分歧其实主要在于对事实这一语词的外延的宽窄。首先应当指出两点:其一,在这场论战中,无论正方还是反方,在使用的术语和表达的立场方面都有一些不连贯和不清晰之处。另一方面,从证据材料到证据事实存在着认知性推论的空间。依据的依据并不是依据本身。根据证据法进行的评价性推论则体现为,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及其支持的事实命题仍需经受证据法上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检验,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为了更直观地展现这两个层面间的关系,可以将司法裁判的论证结构绘图如下: 上图中,长方形虚线框内的部分是内部证成,两个椭圆形虚线框内的部分是外部证成,其中小椭圆形虚线框内是围绕小前提,即案件事实(事实依据)展开的外部证成活动,而大椭圆形虚线框内是围绕大前提,即法律规范(裁判依据)展开的外部证成活动。
轻微违法取证获取的证据属于瑕疵证据,虽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后仍然可以采纳,但在法官对瑕疵证据进行证据评价时,程序违法总会或多或少影响到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而第二性语言游戏则是个人之间价值判断的横向关系,关键词是支持或者说融贯。
准绳只是依据的另一个说法而已。相反,两位法理学者则似乎更接近(传统的)哲学立场。
而在这种推导的过程中,既存在着认知性推论的空间,也存在着评价性推论的空间。在司法裁判中,这就是裁判者追求客观真相的动机,背后其实就预设了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事实。
案件事实的建构是一件复杂的事,被查证属实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命题(证据事实)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它本身并非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三) 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保障 尽管案件事实的认定预设了追求真相的本体论承诺,但并这并不等于说案件事实本身就天然具有客观性。其次,真实性宣称蕴含着对可证立性的担保。随即陈波进行了回应,并将其主张进一步明确为以审判程序为中心,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它无法在事实领域被证伪,只可能是不合目的的。真实性意味着可证明性,因此,事实陈述者在提出真实性宣称的同时也提出了可证明的宣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第10条列出了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这两个方面的评价说明,从证据事实到案件事实的推导过程具有法律评价上的可废止性。
这种对象在程序开始之前作为程序对象并未完全确定,而是作为具有法律关系特征的历史事件预先摆在那里,但只有通过程序才获得其详细和具体的轮廓。案件事实本身又可分为位于思维认识层面的案件事实认知与以语言为媒介的案件事实命题两个层面。
但无论如何,司法裁判中的事实不等同于证据,用以证据为依据来替代以事实为依据的说法并不妥当。(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大小前提本身的正确性是外部证成的对象。是法律,而非证据事实本身的证明力,建立起了这种评价性关联。
例如,在陈波所举的例子中,从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可以合理地推知被告人可能卷入罪案。最后,真实性宣称还蕴含着对可接受性的期待。
在这一前提框架下进一步探究可以发现,裁判活动中的事实认定是一个从证据材料到证据事实,再到案件事实的过程,而案件事实本身又包括了案件事实认知和案件事实命题两个层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指出有的鱼也可以(暂时)上岸生活来证明鱼是一种永久在水中生活的动物是假的。案件事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但预设了一种对客观真相的本体论承诺和规范性诉求。
文章发布:2025-04-05 13: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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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行政长官候任人是选举产生的,而行政长官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产生的。
索嘎